武汉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
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,加强枪支弹药安全管理,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障公共安全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、核查、督办的,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。
第三条 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(以下统称举报人)有义务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。
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,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,严格登记制度,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,及时开展核查,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。
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,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,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。
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,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。
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举报奖励活动,应当遵循“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一案一奖、重案重奖、方便群众、分级负责”的原则,及时兑现、取信于民。
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,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,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,经核查属实的,依据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。
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、信箱、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。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,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第八条 市、区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、核查、督办、答复等工作机制,确定专人,落实责任。
第九条 市、区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,上级公安机关批转核查的,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予以奖励。
市公安局直接受理、批转的举报线索被查实的,由案件侦办部门填写《武汉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》,层报市公安局予以奖励。
第十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,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:
(一)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枪涉爆案件的,奖励50000元。
(二)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等涉枪涉爆犯罪团伙,捣毁源头窝点的,奖励30000元。
(三)破获涉枪案件,收缴军用枪的,奖励20000元;收缴猎枪、土铳、气枪、仿制枪、改制枪等的,奖励10000元。
(四)破获私藏、私存爆炸物品案件,收缴炸药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雷管、手榴弹、地雷等爆炸物品的,奖励20000元。
(五)查禁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、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,奖励5000元。
(六)收缴剧毒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,数量在1公斤以下的,奖励2000元;在1公斤以上、2公斤以下的,奖励4000元;在2公斤以上、3公斤以下的,奖励6000元;在3公斤以上、4公斤以下的,奖励8000元;在4公斤以上的,奖励10000元。
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事项涉及第十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,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,不重复奖励。
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,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。
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,按一案进行奖励,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;协商不成的,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。
第十二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,经查证属实,取消其奖励资格;已经奖励的,收回奖金,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应如实记录,及时组织调查核实。经查证属实的,办案单位应及时填写《武汉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》,按程序报奖。奖励批准后,应及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。
第十四条 市、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。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、身份、住所、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。
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,应当在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。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,可委托他人代领,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,视为自动放弃;能够说明理由的,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。
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保障,奖金发放要严格审批程序,规范办理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